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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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
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066)
背景
於 2 0 2 3 年 9 月 4 日 , 中 信 建 投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中 信 建 投 投
資 」) (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北 京 金 融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北 京 金 控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 即 璟 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璟 泉 私 募 」)以 及 璟 泉 善 誠 管 理 諮 詢
(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璟 泉 善 誠 」)訂 立 相 關 協 議( 以 下 簡 稱「 該
協 議 」), 內 容 涉 及 在 跨 境 業 務 領 域 的 合 作 以 及 人 民 幣 國 際 投 貸 定 向 基
金的設立及管理。基金為於中國註冊的有限合夥,以人民幣國際投貸
基金方式運作,投資標的為境外公司股權。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至本公告日期,北京金控集團直接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屬於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北 京 金 控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包 括 璟 泉 私 募 以 及
璟 泉 善 誠 )屬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香
港上市規則第14A章,該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 於 有 關 該 協 定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之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中 最 高 者 超 過 0 . 1 % 但 低 於 5 % , 該 協 定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包 括 獨 立 財 務 建 議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
惟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
該協議之主要條款
日期
訂約方
資本承擔
所有合夥人向基金繳付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278,000,000元。合夥
人各自將作出的認繳出資額如下:
合夥人 類型 認繳出資額 百分比
璟泉善誠 普通合夥人 人民幣1,000,000元 0.3597%
中信建投投資 有限合夥人 人民幣277,000,000元 99.6403%
合夥人的出資額乃由合夥人經參考基金之估算資金需求,按市場慣例,
以公平原則磋商後釐定。中信建投投資將根據擬投資標的所需金額以自
有資金撥付。
基金管理
基金根據協議將由璟泉私募管理;由璟泉善誠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投資領域
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所在行業為硬科技、先進製造、新消費、醫藥健康、
節能環保、新能源及新材料、新基建、企業服務等關鍵前沿領域。
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三名委員組成,由普通合夥人委派兩名,普通合夥人
同意另外一名由有限合夥人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任何決議應經過
全體委員一致同意。
管理費
投資期內,有限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額的1%╱ 年承擔管理費。
基金年期
自交割之日起滿八年之日止,根據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經普通合夥人
提議並且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存續期可延長兩次,每次一年。
一般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從事投資銀
行、財富管理、交易及機構客戶服務、資產管理業務。
基金為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合夥。基金主要從事非證券業務的投資、股權
投資以及投資管理業务。基金並無可披露之基金財務資料或過往表現。
中信建投投資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全資附
屬 公 司 , 主 要 從 事 股 權 投 資 管 理 、 投 資 諮 詢( 中 介 除 外 )以 及 項 目 投 資
业务。
璟泉私募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北京金控集團全
資附屬公司,於2020年12月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人民幣國際投
貸基金。璟泉私募作為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運營管理主體,持有境內私
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北京金控集團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其主要業務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北京國
有資本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北京金控集團100%的股份。
璟泉善誠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北京金控集團以及
璟泉私募的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從事企業管理諮詢、經濟貿易諮詢、企
業策劃、技術諮詢等業務。
訂立該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次中信建投投資與璟泉私募設立的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定向基金,是
響應發揮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作用的實踐。基金將定向支持本公司全面
服務科創企業走出去,為科創企業提供全鏈條金融服務。本次合作將補
充本公司跨境投資能力,助力本公司國際化戰略的實現,實踐人民幣國
際投貸基金的功能作用,助力人民幣國際化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高
質量發展。
概 無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該 協 議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由 於 朱 佳
女士為與璟泉私募、璟泉善誠有關連的董事,李岷先生、閆小雷先生為
與北京金控集團有關連的董事,因此從良好企業管治角度,李岷先生、
閆小雷先生及朱佳女士在相關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概無其他
董事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至本公告日期,北京金控集團直接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屬於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北 京 金 控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包 括 璟 泉 私 募 以 及 璟 泉
善 誠 )屬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則第14A章,該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 於 有 關 該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之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中 最 高 者 超 過 0 . 1 % 但 低 於 5 % , 該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包 括 獨 立 財 務 建 議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 惟
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
釋義
「該協議」 指 中信建投投資、璟泉私募、璟泉善誠所訂立日
期為2023年9月4日的協議,進一步詳情載於
「 該 協 議 之 主 要 條 款 」一 節
「聯繫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信建投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
已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及 買 賣( 股 票 代 碼 :
賣( 股 票 代 碼 : 6 0 1 0 6 6 )
「關連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關連交易」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基金」 指 璟 泉 善 信( 北 京 )國 際 股 權 投 資 基 金 合 夥 企 業
(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人」 指 璟 泉 善 誠 管 理 諮 詢(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有限合夥人」 指 中信建投投資有限公司
「合夥人」 指 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附屬公司」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信建投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常青
中國北京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王常青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李
岷先生、武瑞林先生、閆小雷先生、朱佳女士、楊棟先生及王華女士;
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浦偉光先生、賴觀榮先生、張崢先生及吳
溪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