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淮河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
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淮河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一致)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
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
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火力发电业务、售电业务、铁路运输业
务、煤炭贸易业务。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系火力发电业务。根据《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业(代码 D4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
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
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火力发电业务、售电业务、铁路运输业
务、煤炭贸易业务、物流业务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系火力发电业务。
双方主营业务高度重合,存在极大的协同空间,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
进一步强化其作为淮南矿业旗下能源业务资本运作平台的战略定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火力发电业务规模将得以扩张,上市公司可通
过整合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充分发挥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扩充上市公司在
火力发电领域的产业布局,有效打造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淮南矿业,实际控制人为安徽
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无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的结果,上市公
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康昊昱 吴 鹏
王 楚 郭修武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吴力健 陈可均
易 萌 张城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