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及H股员工持股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如下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
(以下
简称“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该等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鉴于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1日
作为预留授予日、向共计94名激励对象以人民币21.29元/股为授予价格授予合计
二、关于H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H 股股票员工持股计划》
(以
下简称“H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的拟授予对象符合《指导意见》所规定
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符合 H 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条件,该等拟授予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3年9月1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共计94名授予对象授予合计899万
份H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