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实业”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并同意公司以 5.9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独立董事:陈不非、陈希琴、余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