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也符合该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之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共计 94
名激励对象以人民币 21.29 元/股为授予价格授予合计 41.76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
票。
二、关于 H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H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
该授予日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以及 H 股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H 股员工持股
计划预留授予也符合该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H 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
条件。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公司具备实施 H 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 H 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持股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共计 94
名授予对象授予合计 899 万份 H 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