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方案涉及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