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标的公司”)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广西长科的股
东为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能源”),持股比例为 47.15%;
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科元”),
持股比例为 46.14%;广西广投长科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投长科”),持股比例为 6.71%。恒运能源正与广投长科商议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提交董事会前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6.71%股权,
故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对方为恒运能源、广投科元。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运能源、广投科元持有的标的公司 53.86%、46.14%股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 100%股权,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
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已在《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
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
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
竞争。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