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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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豫园股份/公司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相关人员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公司法》 指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证券法》 指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
《管理办法》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公司章程》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
《法律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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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 指
法规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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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412-00002 号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豫园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豫园股份的委托担
任豫园股份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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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豫园股份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其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
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
文件。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适当资格。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豫园股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所涉及
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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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查阅了公司第十
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3.查阅了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查阅了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5.查阅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6.查阅了公司 2023 年第五次股
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7.查阅了《激励计划》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本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等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条件。
(三)2023 年 8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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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五)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
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授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激励计划》;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3)
第 1902 号《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4.取得了公
司出具的书面声明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和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
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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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相关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激励计划》;
议)相关会议决议;3.查阅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4.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激
励计划相关公告;5.取得了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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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三)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四)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为交易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激励计划》;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4.登录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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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5.取得了公司出具的书面声
明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具体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共计 20 人,包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9.38 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13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限制性股票总 占公告日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黄震 董事长 61.28 12.03% 0.016%
王基平 联席董事长 21.45 4.21% 0.006%
石琨 联席董事长 42.89 8.42% 0.011%
徐晓亮 董事 61.28 12.03% 0.016%
龚平 董事 18.39 3.61% 0.005%
郝毓鸣 董事 18.39 3.61% 0.005%
倪强 总裁(轮值) 36.77 7.22% 0.009%
胡庭洲 总裁(轮值) 36.77 7.22% 0.009%
唐冀宁 执行总裁 12.25 2.40% 0.003%
邹超 执行总裁 24.51 4.81% 0.006%
周波 执行总裁 24.51 4.81% 0.006%
冉飞 执行总裁 24.51 4.81% 0.006%
董事长助理(副总裁级)
蒋伟 16.85 3.31% 0.004%
兼董事会秘书
王瑾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张剑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胡俊杰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吴毅飞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诸炜红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孟凌媛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张弛 副总裁 8.43 1.65% 0.002%
合计 20 人 509.38 100.00% 0.13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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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注 3: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3.79 元/股。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授予
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每股 3.79 元;
为每股 3.60 元。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
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