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帝股份 股票代码:603270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工业区 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股份”、“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涉及股份的数值一般保留至小
数点后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 :
//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发行后总股本为21,910.6667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8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
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22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1.77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8.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1.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7.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1.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1.68倍,高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
业可比公司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轴承保持架产品是轴承的基础零件,主要销售客户为斯凯孚(SKF)、
舍弗勒(Schaeffler)、恩斯克(NSK)等跨国轴承企业,这些跨国轴承企业的下
游客户主要处于汽车、风电、工程机械、家用电器等多个行业;公司汽车精密零
部件产品作为汽车配件,公司已成功为蔚来、长城汽车供应电驱动、传动系统等
零部件。由于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行业非常广泛,且以汽车、风电、机械、家用
电器等行业为主,下游行业的整体需求主要受到宏观经济景气度的影响。目前全
球经济面临通胀、俄乌战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全球宏观经济增长预期不佳;国
内宏观经济受劳动力成本上升、产业结构转型等因素综合影响,宏观经济预期增
速降低。受全球和国内宏观景气度下降的影响,公司下游应用行业整体增速预期
降低,如发行人不能持续推进新产品开发以扩大市场容量,不能加大在增速较快
细分领域如新能源汽车开拓力度,发行人将可能受宏观经济景气度降低的影响,
出现增长势头放缓甚至下滑的情形。
(二)关于风电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根据 2019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
风电项目分别必须在 2020 年底和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才能获得补贴。受此
政策影响,2020 年底之前国内陆上风电、2021 年底之前海上风电都出现“抢装”
趋势。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风电行业保持架销售收入分别为 15,396.92 万元
和 13,795.04 万元。
“抢装潮”短期内给行业带来高速增长,但也透支了之后一段时间内的需求,
抢装后国内风电新增装机量存在下滑的风险。受此影响,变桨保持架销售收入
如果未来风电行业需求下滑、竞争加剧,或者国家对风电补贴政策发生变化,
风电新增装机容量可能出现增长势头放缓或出现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如不
能有效持续拓展客户并增加市场占有率,将可能导致公司风电行业保持架产品收
入不能持续增长甚至下降的情况。其次,发行人保持架目前主要为变桨轴承保持
架,随着风电行业降本压力,如发行人不能在技术含量要求更高的风电主轴、齿
轮箱、大功率偏航变桨轴承保持架领域持续取得突破,发行人风电行业保持架总
体毛利率存在下滑风险,从而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等金属材料,其价格的波动对本行业原材料的
采购价格具有较大影响。公司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据较大比例,报告期内占比
约 40%左右,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及利润的影响较大。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钢材平均采购价格从 2020 年的 5,300 元/吨左右涨至 2022 年的 6,400 元
/吨左右,铜材平均采购价格从 2020 年的 58,000 元/吨左右涨至 2022 年的 72,000
元/吨左右,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铜材等金属材料,其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毛
利具有较大影响。原材料单价波动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单价上升/下降百分比 ±5.00% ±10.00% ±20.00%
毛利跌/涨幅 ±4.28% ±8.56% ±17.12%
注:以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基础,且
假设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分析原材料单价变动不同幅度给毛利带来的影响
如在未来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升,如公司产品价格不能跟随原材
料价格及时调整以将风险向下游转移,可能会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影响到公司
盈利水平。因此,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四)新能源汽车行业波动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较快,2022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及销量分
别达到 705.80 万辆和 688.70 万辆,同比增长 99.10%和 95.60%,产销均创历史
新高。但目前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仍处于成长阶段,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在汽车
行业总体占比依然不高,购买成本、充电时间、续航能力、配套充电设施等因素
仍会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制约。若未来受到行业政策变化、配套
设施建设和推广、客户认可度等因素影响,导致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出现较大波
动,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新能源汽车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目前市场中的新
能源汽车品牌种类繁多,各车企通过新车型的持续上市、不断提升汽车性能、升
级驾驶体验和用户体验等优化措施,使得部分汽车品牌市场占有率处于快速的动
态变化中。因此在短期内,存在公司部分客户车型的销量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引
发零部件需求量的变化,造成公司作为上游零部件供应商的业绩存在波动风险。
此外,若公司在终端车型产品换代和技术更新方面无法及时与客户保持同步,亦
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上证发〔2023〕
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交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203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21,910.6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
券代码“60327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9月1日
(三)股票简称:金帝股份;扩位简称:金帝精密科技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7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1,910.666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477.6667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03.952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006.7144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103.6273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选择的上市指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1条第(一)
款,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上会会计师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3)第2034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为31,402.51万元,最近一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11,445.26万元;最近三年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17,140.98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为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Golden Empire Precision Machinery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6,43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广会
公司住所 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工业区 66 号
轴承保持架研发及相关咨询、技术推广;轴承配件、机械配件加工、
销售(上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 精密机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
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大类下的“C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电话号码 0635-5057000
传真号码 0635-5057000
电子邮箱 dongban@geb.net.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薛泰尧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 0635-50570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金帝咨询,实际控制人为郑广
会、赵秀华夫妇。
本次公开发行前,金帝咨询持有公司 8,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8.68%,
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聊城市金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注册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
股东构成 郑广会持有 100%出资额
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业务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主营业务为持有发行人股权,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营业务的关系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总资产 20,378.95
净资产 10,432.39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1,544.29
上述数据为母公司财务数据,已经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
审计情况
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次公开发行前,郑广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17%股份,通过金帝咨询间
接持有公司 48.68%股份,与赵秀华女士通过鑫慧源间接持有公司 1.64%股份,
通过鑫智源间接持有公司 3.36%股份,通过金源基金间接持有公司 11.85%股份。
因此,实际控制人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77.70%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简历情况如下:
郑广会先生,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匈牙利居
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7250119730820XXXX,工商管理硕士学历,正高级工程
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郑广辉)。1996 年 5 月至 2005 年
聊城市新欣金帝保持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在发行人处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赵秀华女士,发行人董事,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匈牙利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 37250119741025XXXX,中专学历。1996 年 5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聊城
市金帝轴承有限公司任职会计;2007 年 6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聊城市新欣金帝
保持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今,在发行人处任董事、人力资
源副经理。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
的基本情况
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量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持 限售期限
期 (万股)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通过金帝咨询间接持
自上市之
董事长、 月 25 日 通过鑫智源间接持股 12,526.0
总经理 -2025 年 12 552.00 万股; 0
月
月 24 日 通过鑫慧源间接持股
董事、人 自上市之
月 25 日 通过鑫慧源间接持股
-2025 年 12 243.00 万股
副经理 月
月 24 日
自上市之
日 起 36
个月(鑫
智源),或
董事、副 月 25 日 41.00 万股; 日起 12 个
总经理 -2025 年 12 通过鑫创源间接持股 月且自取
月 24 日 2.00 万股 得发行人
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 鑫 创
源)
自上市之
日 起 36
个月(鑫
智源),或
董事、资
月 25 日 21.00 万股; 日起 12 个
-2025 年 12 通过鑫创源间接持股 月且自取
部经理
月 24 日 2.00 万股 得发行人
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 鑫 创
源)
自上市之
日 起 36
个月(鑫
智源),或
董事、项 月 25 日 21.00 万股; 日起 12 个
目经理 -2025 年 12 通过鑫创源间接持股 月且自取
月 24 日 2.00 万股 得发行人
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 鑫 创
源)
月 25 日
-2025 年 12
月 24 日
独立董 月 25 日
事 -2025 年 12
月 24 日
独立董 月 25 日
事 -2025 年 12
月 24 日
独立董 月 25 日
事 -2025 年 12
月 24 日
自上市之
日 起 36
个月(鑫
监事会 智源),或
主席、职 2022 年 12 通过鑫智源间接持股 自上市之
工代表 月 25 日 21.00 万股; 日起 12 个
监事、事 -2025 年 12 通过鑫创源间接持股 月且自取
业部经 月 24 日 2.00 万股 得发行人
理 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 鑫 创
源)
自上市之
监事、业 月 25 日 通过鑫智源间接持股
务主管 -2025 年 12 6.00 万股
月
月 24 日
自上市之
监事、项 月 25 日 通过鑫智源间接持股
目经理 -2025 年 12 12.00 万股
月
月 24 日
自上市之
副总经 月 25 日 通过鑫智源间接持股
理 -2025 年 12 31.00 万股
月
月 24 日
自上市之
日 起 36
个月(鑫
智源),或
副总经
理、财务
月 25 日 52.00 万股; 日起 12 个
-2025 年 12 通过鑫创源间接持股 月且自取
事会秘
月 24 日 6.00 万股 得发行人
书
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 鑫 创
源)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获得公司股份的过程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分别于 2018 年与 2021 年制定并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
由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通过鑫智源、鑫创源持有公司股份,以间接持股的
方式实现员工持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鑫智源、鑫创源分别持有公司
(1)员工持股平台获得公司股份情况
万元增加至 11,539 万元。其中员工持股平台鑫智源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539 万元,
认购价格为每股 1.8 元。
(2)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聊城市鑫智源创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出资额 2,284.2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284.2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郑广会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柳园路与东昌路交叉口东南角新
注册地
东方国际商住楼 27 层 A-2703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需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
请登记备案后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经营范围
存款、融资担保、代理客户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
管理咨询;税务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鑫智源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合计 2,284.20 100.00% -
(1)员工持股平台获得公司股份情况
每股 13.48 元。
(2)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聊城市鑫创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 年 12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02MA7DY35Y5G
注册资本 1,536.72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海军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柳园南路 2 号新东方国际商住楼
注册地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创业空间
经营范围 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鑫创源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万元) (%)
副总经理、董秘、财务
总监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万元) (%)
合计 1,536.72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鑫智源锁定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鑫智源针对本次发行前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
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
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
义务。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
业将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若发行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
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鑫创源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鑫创源针对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本企业于发行人提交本次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
业实际取得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股东名册工商变更完成之日)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
手续。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
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
义务。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
业将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6,433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54,776,667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限售期限
占比(%)
(万股) (%) (万股)
一、限售流通股 -
金帝咨询 8,000.0000 48.68 8,000.0000 36.5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金源基金 3,300.0000 20.08 3,300.0000 15.0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郑广会 2,000.0000 12.17 2,000.0000 9.13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鑫智源 1,269.0000 7.72 1,269.0000 5.7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
新强联 740.0000 4.50 740.0000 3.38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
澳源投资 370.0000 2.25 370.0000 1.69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限售期限
占比(%)
(万股) (%) (万股)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
澜溪创投 370.0000 2.25 370.0000 1.69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鑫慧源 270.0000 1.64 270.0000 1.23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
鑫创源 114.0000 0.69 114.0000 0.52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
金帝股份资管计划 1 号 - - 436.0587 1.9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金帝股份资管计划 2 号 - - 34.0284 0.1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 - - 103.6273 0.47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小计 16,433.0000 100.00 17,006.7144 77.62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4,903.9523 22.38 -
小计 - - 4,903.9523 22.38 -
合计 16,433.0000 100.00 21,910.6667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自取得
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金帝股份资
管计划 1 号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自取得
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且自取得
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合计 16,869.0587 76.99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国信证券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
信证券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分别简称“金帝
股份资管计划 1 号”和“金帝股份资管计划 2 号”,两者合称“金帝股份资管计
划”)。
(二)参与规模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5,477.6667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47.766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依据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70.0871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发行。金帝股份资管计划 1 号和金帝股份资管计划 2 号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7 月 11 日
募集资金规模:9,493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9,493 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非实际支配主体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金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比例 员工类别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额(万元)
聊城市博源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
聊城市博源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
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
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
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
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
山东意吉希精密制造有
限公司
山东意吉希精密制造有
限公司
天蔚蓝电驱动科技(江
苏)有限公司
天蔚蓝电驱动科技(江
苏)有限公司
聊城市金之桥进出口有
限公司
博远(山东)新能源科
公司
合计 9,493 100.00%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金帝股份资管计划 1 号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聊城市博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意吉希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天蔚蓝电驱动科技(江
苏)有限公司和聊城市金之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 4:根据《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注册稿)》披露,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博远(山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7 月 11 日
募集资金规模:926.00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740.80 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非实际支配主体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比例 员工类别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万元)
金源(山东)新能源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合计 926 100.00%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金帝股份资管计划 2 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聊城市博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意吉希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源(山东)新能源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聊城市金之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 4:根据《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注册稿)》披露,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博源精密为发行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战略配售的议案》。
综上,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本次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发行数量的比例 获配金额(万元)
(万股) (月)
(%)
金帝股份资 发行公司高
管计划 1 号
与核心员工
金帝股份资 通过设立专
管计划 2 号
计划
合计 470.0871 8.58% 10,233.796167 -
(三)配售条件
金帝股份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
(四)限售期限
金帝股份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5,477.6667 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7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战略配售最终发行数量为 470.0871 万股,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32.5796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975.0000 万股。本
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0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42.0588 万股,合计 42.0588 万股,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77%。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19,248.80 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
“上会师报字(2023)1124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77.6667
万股,发行价格 21.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248.8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10,178.3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070.48 万元,其中股本
人民币 5,477.6667 万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103,592.81 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7,751.17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09.43
律师费用 816.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9.81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81.91
合计 10,178.32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
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070.48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85,503 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 203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
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
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上
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 10844 号”《审阅报告》。2023 年
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
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金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马军、唐慧敏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021-60933215
传真:021-60936933
联系人:马军、唐慧敏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国信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马军、唐慧敏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
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马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管
理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隆达股份科创板IPO、信捷电气IPO、亚星锚链IPO、西
部牧业创业板IPO、西子洁能IPO、华天科技IPO、华天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锡业股份配股、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唐慧敏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
册会计师(非执业),经济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隆达股份科创板IPO、信捷电
气IPO、亚星锚链IPO、奥康国际IPO、天赐材料IPO、西子洁能IPO、红太阳重大
资产重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
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广会、赵秀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条承诺。
③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遵守该
等规则和要求。
⑤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若发行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
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帝咨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鑫智源、鑫慧源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
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遵
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④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⑤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若发行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
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东金源基金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
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遵
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③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鑫创源、新强联、澜溪创投、澳源投资承
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本企业于发行人提交本次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
业实际取得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股东名册工商变更完成之日)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
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遵
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③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条承诺。
③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遵守该
等规则和要求。
⑤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广会、赵秀华承诺:
①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认真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③减持数量和价格:本人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
相应进行调整)。
④减持方式和公告: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本人作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
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人
在减持股份时,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
在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⑤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⑥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帝咨询、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鑫智源及鑫慧源、5%
以上股东金源基金承诺:
①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③减持数量和价格: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
相应进行调整)。
④减持方式和公告: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本企业作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将配合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计划减持发行人
股份且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计划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⑤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⑥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
致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即为合并财务报表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
股份总数;若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
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
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
达到上限;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
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
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
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则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价。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的,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
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
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同),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
预案执行,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
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
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完成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的 50%;
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
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某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
薪酬总和的 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
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某一会计年度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
的 50%;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
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
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
告回购股份预案。
②如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当
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
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履行法定程
序,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
案手续;
④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应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①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公告。
②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原则上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①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增持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
日开始启动增持,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
下约束措施: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董事会应向股
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
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企业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发行人有权将本企业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
以扣留或扣减;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照承诺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
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
外。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
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1)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企业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
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
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
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
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购回价格
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购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公司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1)本企业、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购回价格不
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购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
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
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购回价格不低于公
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购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
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主要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
财务风险等风险,针对前述的各类风险,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包括:
(1)强化公司管理,提高营运效率与效果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重点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并使之有效执行,确保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运营的效率。在全面加强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司将重点完善和提升原材料采购决策与控制、销售
队伍建设及销售渠道拓展和成本管理、关联交易决策控制及资金管理等管理流程,
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提高营运效率与效果。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
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及使用效益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
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
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
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
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才、技术的储
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修订)》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
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1)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
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
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8)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
管机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
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
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4)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否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含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
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
的业务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
益)的期间,本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经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
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
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
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承诺将约束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
任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6)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含控制的其他企业、组
织或机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
人(包括其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
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
的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经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
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
人及本人近亲属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终止从事
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
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或本人近亲属违反本承诺,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愿意
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含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
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
的业务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
益)的期间,本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经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
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
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
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承诺将约束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
任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6)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有效。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含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
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
的业务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经营任何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
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
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
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承诺将约束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
任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6)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公司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和本企业及一致行
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本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和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
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和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
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
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
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5)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
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
或机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和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
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
或机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和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
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
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
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
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
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5)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
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企业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
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4)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
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原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
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
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
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原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
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
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原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
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
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原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
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
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
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
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
事宜的承诺如下: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金帝股份及子公司、分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
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企业/本人愿无
条件代金帝股份及子公司、分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滞纳
金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金帝股份及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并保证不
对金帝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土地房产事宜的
承诺如下:
如果因金帝股份及子公司、分公司已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存在产权瑕疵或
者产生纠纷,给金帝股份及子公司、分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额外支出(包括但不限
于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被责令拆除或搬迁,被第三方索赔产生赔偿金,
拆除或搬迁费用,停工停产损失等)的,承诺人对于金帝股份及子公司、分公司因
此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或者支出的费用将以现金方式补偿,并将积极采取有效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和/或土地供相关企业经营使
用等)
,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并保证不对金帝股份及下属子公
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在香港设立致远精工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事宜的承诺如下:
如因上述设立致远精工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事宜存在瑕疵使得金帝股份遭
受相关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和山东
省外汇管理局)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和/或导致金帝股份的经营活动受到不利
影响,和/或因此被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
企业/本人承诺无条件承担所有罚款金额,并对金帝股份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给予足额补偿,并自愿放弃向金帝股份追偿的权利,保证金帝股份不因此遭受
任何经济损失,并保证不对金帝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房产存在法
律瑕疵事宜的承诺如下:
如因公司所租房屋无房产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存在其他不合规情形而
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导致公司需要搬离承租场所、被有权政府
部门处罚、被其他第三方追索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全额承担公司
前述任何损失、费用、支出,以保证公司免于遭受损失,公司无需向本人/本企
业支付任何对价。如因上述事项而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房产的,本人/本企业将协
助落实新的租赁房源,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搬迁损失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
(1)发行人就杜绝不规范融资行为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遵守《贷款通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贷、
不规范使用票据、资金拆借等相同或相似的不规范融资行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杜绝不规范融资行为的承诺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作为实际控制人后的任何期间内,若
因为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的转贷、不规范使用票据、资金拆借等相同或相似的不规
范融资行为事宜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
承担处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其他费用等一切款项,并赔偿因此
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
构分别就各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承
诺:
(一)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国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我们为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我们为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