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
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制度要求,我
们作为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置换时间距离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00 元(含本数)的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
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00 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
目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
四、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童茂军、刘江波、章
晓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
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
情形。因此,同意《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任华、杨振国作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
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因此,同意《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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