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67-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通/公司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67-5 号
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东方通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东方通委托,担
任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
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方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调整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全体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监事会认为:(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3)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
核心员工,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目的。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5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53元/股。
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2022年5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1,3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53元/股。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
意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53元/股。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2年
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4.53元/股调整为14.44元/股。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
件,董事会同意注销对应股票期权6,745,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3年7月
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4.44元/股调整为14.41元/股。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形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在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
成后,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了如下调
整:
P=(P0-V)=(14.44-0.03)=14.41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履行了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丽
罗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