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对姜珊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
为姜珊女士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
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姜珊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聘任姜珊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以下无正文)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贺春___________ 郭 华___________
曲选辉___________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