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监事,经审核,我们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意见
经审议《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
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二、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意见
经审议《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我们认为: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
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核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意见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我们认为:
(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我们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与会监事签字:
ZHAO DEXU:________________ 薛 亮:________________
朱 琦: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