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2-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
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
-3-
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
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4-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
制度第十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5-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