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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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
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以后的任何对外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一)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布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临时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临时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当充
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议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时,应详
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及报酬,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提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及代理
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
背景资料等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提议股东自行
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公司存档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
的,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但应说明理由:
  (一)发言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股东及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和口头的
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的必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大会主持人可以视会议
情况安排发言。每一位股东及代理人每次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发言不超过两次。
  股东及代理人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或他人发言。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在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的过程中,按确定的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和得票多少,选举产生当选董
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股东大会应在余下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举产生足额董事、监事为止。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五十九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
点进行登记,并按下列要求出示有关文件、证件(或复印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
的代理人代表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
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有委
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或提交上述规定的
相关文件、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在规定登记时间里将有关文件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发送至大会
登记处登记。信函以寄出日邮戳为准。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文件、凭证、证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
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或复印件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凭证、证件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因前条之原因被认定出席会议资格无效的,
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的股东(或单位名称)及代理人姓名、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
项。
     第六十五条   已登记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出示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至
(五)款所规定的相关文件、凭证、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六十六条   股东及代理人应于会议开始前入场。如在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
到会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以后进场,则只能列席会议。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与决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
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安排和会议进程宣布暂时休会。大会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通过决议且股东及代理人无异议后,主持人宣布散
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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