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的审批程序
及信息披露程序。截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亦无以前期间发生并持
续至 2023 年半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
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
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四、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
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各全资子
公司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票据池业
务,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 万元,业务开展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五、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是在充分了解被补选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
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补选人员本人同意,独立董事补选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补选人员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补选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中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杨轶
彬先生、柴广跃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自股东大会选
举其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选举杨轶彬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选举柴广跃先
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可元 邹海燕 宋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