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
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价格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划第二个归属期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进行归属。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
件 的 72 名 激 励 对 象 的 归 属 资 格 合 法 有 效 , 可 归 属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
属相关事宜。
四、《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
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吉
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耿仲毅、俞新
君、张春、胡涛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提名耿仲毅、
俞新君、张春、胡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国祥、谢竹云、
何娣具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
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同意提名杨国祥、谢竹云、何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