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522,00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 93,960,000.00 元(含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的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伟军、冯绍刚、彭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