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济微项目出资的议案》相关材
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 2023 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
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目前公司并购及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后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与各关联
方的交易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不会因
该等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依据
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表决过程
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本
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
表决。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一)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
用方案的要求。
(二)
《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如实体现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
四、关于济微项目出资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出资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招标人建设管理集团
为公司控股股东高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经验丰富、整体资
金实力雄厚,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风险较小,本项目预计整
体收益水平较好。
(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项目施工及投资金额
均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遵循自愿、公开、
公平的竞标原则参与招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出资。
(三)公司本次参与的投资施工一体化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
向,预计本次投资施工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
发展目标。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
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