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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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 监管 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 杭
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 公司 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董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董
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
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
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
定挑战性的目标,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的目标值分别为 60%、150%、300%,并且根据业绩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阶梯
式的归属比例。这样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充分考虑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
等的原则,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目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
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最终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定相应
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
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
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
管理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及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伟(签字):      朱茶芬(签字):     杨华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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