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要求和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余额为 21,748.64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76%,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对外担保程序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
司出具的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上述现金管理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的安全,不
会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继军 周德洪 延新杰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