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上述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
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苏州银行行长的资
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会议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行长的议案。
二、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苏州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
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调动人员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关于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
酬分配方案的议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
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方案结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制定,能更好地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要求和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
为: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
制。2023 年上半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相关
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不存在其
它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晓春、范从来、兰奇、李志青、陈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