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补充确认及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确认及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公司补充确认及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
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此次补充确认及继续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决定。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
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贾生华、周宏伟、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