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案件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异度信息”)45%股权并向其增资,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异度信息
日公司与异度信息原股东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
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异度信息原股东承诺
异度信息于 2017-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300 万元、人民币 5,160 万元与人民币
(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
公司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况说明及致歉公
告》公告编号:2020-023)。按照协议约定,异度信息原股东(以下简称“业绩补
偿义务人”)需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人民币 183,351,707.08 元,并且在公司披露
能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广东省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具体请
详见公司 2020 年 9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0-036)和定期报告中关于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说明。本次案件于
(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案件判决的情况
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主要
情况如下:
(一)、被告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陈晓玲、董鸿奇、朱在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19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现金
补 偿 人 民 币 183351707.08 元 以 及 逾 期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计 算 : 以 人 民 币
价利率上浮 10%的标准,从 2020 年 6 月 13 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陈晓玲、董鸿奇、朱在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80 万元。
(三)、被告陈贤仔对被告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第
(一)
、(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周小伦对被告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在上述第
(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65362.5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70362.54 元,由被
告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
企业(有限合伙)、陈晓玲、董鸿奇、朱在国共同负担,被告陈贤仔、周小伦承
担连带责任。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其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970362.54 元。被告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
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陈晓玲、董鸿
奇、朱在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970362.54 元, 被告陈贤
仔、周小伦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暂无法评
估。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好公司合法权益,按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