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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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95 号) 、《关于对黄俊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96 号)、《关于对王燕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9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经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
万元,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关联
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4%。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
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监决[2023]195号):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展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指施。”
  “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
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
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决[2023]195号) ;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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