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赛科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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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赛科技”或“发行人”)拟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作为福赛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3]100 号,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
协发[2023]18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福赛科技本次
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1,209,303 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181,395 股,占发行数量的 15.00%。其中,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
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3,439.8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即 2,120,930 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
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 1 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 2 号创业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福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三)参与规模
  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金额不超过 2,419.80 万元;福
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金额不超过 1,020 万元。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和福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3,439.80 万元,且认购
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 2,120,930 股。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跟投机构为中信
建投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
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四)配售条件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
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和福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
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保荐人相关跟投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
     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1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以下称“《福赛科技1号资产管理合同》”)、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
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
询,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1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7197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7月28日
    成立日期    2023年7月21日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
略配售事宜,已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合计                2,420.00   100.00%     -
  注1: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2,419.8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与募
集资金规模的差异系预留资管计划相关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福赛科技1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福赛科技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同时,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
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并
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证券为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
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
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
工,并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福赛科技1号资
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凭证、并对参与人进行的访谈,经核查,福赛科技1号
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
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
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出具承诺,1)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就本
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2)限售期届满后,福赛
科技1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
  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资产管理计
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2)限售期届满
后,其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
  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2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以下称“《福赛科技2号资产管理合同》”)、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
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
询,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2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7198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7月28日
 成立日期     2023年7月21日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
略配售事宜,已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合计                  1,275.00   100.00%    -
  注1: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型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可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福赛科技2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福赛科技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同时,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
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并
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证券为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
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
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
工,并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福赛科技2号资
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凭证、并对参与人进行的访谈,经核查,福赛科技2号
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
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
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出具承诺,1)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就本
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2)限售期届满后,福赛
科技2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
  福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资产管理计
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2)限售期届满
后,其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人保荐人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如需跟投)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根据中信建投投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
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
  法定代表人    徐炯炜
  注册资本     6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
                                      (“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经营范围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
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由中信建
投证券持有100%股权,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
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
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经核查,本次共有2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跟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3名),符合《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本
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及主
承销商签署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
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
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
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12个月。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
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
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24个月。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特别
规定》
  《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和发行人、主承销商及
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福赛
科技2号资管计划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本次发
行的战略投资者具备《业务实施细则》
                《特别规定》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汪程聪                   王家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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