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程序合法、定价公允,不存在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岳阳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显隆电机”)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显隆电机提供担保实际
发生额合计 2,000 万元。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相
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黎文飞 向凌 姚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