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
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
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
况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
投项目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关于郭家河煤业公司为宝麟铁路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其所产煤炭唯一外运铁路通道宝麟铁路的稳定运行,对陕西郭
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长远发展有重要作用。并且,陕西宝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次反担保提供反担保,预计本次反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反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
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
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
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相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中华 吴梦云 侯晓红 王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