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
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人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及执行等由经营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请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将会议内容
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
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