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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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 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 持 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
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
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
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
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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