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或“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指导意见》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之规定,特制定《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
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计不超过320人。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41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49,743.4856万
股的0.8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阿尔特A股普通股
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
号:2022-062)。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105,09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497,631,708
股的 2.03%,最高成交价为 16.4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3.27 元/股,成交总金额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披露了《第二期回购报告
书》(公告编号:2022-081)。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期回
购公司股份回购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684,01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总金额 49,912,807.88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
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1日披露了《第三期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3-012)。根据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回
购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
价 交 易 方式累计回购 公司股份 7,964,95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501,417,333 股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获得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
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99.8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及相应金额,根据其
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
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将对照《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7 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
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第一期解锁时点                              4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第二期解锁时点                              4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第三期解锁时点                              2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
格存在部分折价,因此锁定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各期解锁比例分别为 40%、40%、
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期解锁时点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期解锁时点    1、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期解锁时点    1、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4.0亿元;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某一个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该期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
股票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由
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按照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
与相应份额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
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
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下表对
应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评价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个人当期解锁标的股票数量=当期计划解锁
标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员工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部
分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原持有人或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
员工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转让
价格为该员工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并由管理委员会以当期未解锁份额的
原始出资金额返还给该员工,如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如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
为除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员工,则该分配方案由
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择机出售,并以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
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相应份额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该员工。如返还持有
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
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
表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
  (五)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个交易日
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
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
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
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本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
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
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
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
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但持有人自愿放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外);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
使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
应的现金红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
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
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
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口
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说明。
  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持有人会议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
决权。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意
向,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其他未按规定进行书面
表决的情形,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并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
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后,应在 15 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
人会议重新选举。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回收、承接及对应收益分配安排);
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负责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
变现、使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
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
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
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
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六)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
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
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
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做出决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做
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登记、锁定以及解
锁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八)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
使。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
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
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
短等情形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前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相关决议。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投资收益权等资产收
益权,自愿放弃因参与本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
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
的资产收益权,除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持有人自愿将其通过本计划所持
标的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
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
  (三)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的解锁安排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已解锁的标的股票,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
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
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
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由管理委员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届满前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之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
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八)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
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本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
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
有人会议确定。
  (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计划
行使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
决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持有人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或
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其尚未解锁的本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并指
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价格为该持有人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
并由管理委员会以当期未解锁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给持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
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满 12 个月后择机出售,以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
资金额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
形。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或
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其尚未解锁的本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并指
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价格为该持有人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
并由管理委员会以当期未解锁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的约定比例返还给持有人;未能确
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择机出售,以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
有人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值的约定比例返还持有人。具体比例以员工签署的《员工持
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为准,但不得超过 100%。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或因个人过错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大经济损失的;
形。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
行:
条件仍然有效;
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
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享有;
仍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
  (四)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
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
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
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
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
系,仍按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
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补贴、
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过半数”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阿尔特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