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形。
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子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逾期担
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子公司
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其中,控股孙公司兰
沃科技其他股东虽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
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兰雅精
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综上,本次担保事
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张军 严嘉 饶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