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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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独立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
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
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啸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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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2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下同)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内容)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内容,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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