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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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证券代码:300119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修订稿)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413.7401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813.27 万股的 0.8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7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
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3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
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
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除李睿女士外
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2-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第 8.4.2 条的规定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3-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瑞普生物、本公司、公
              指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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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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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
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13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李睿女士,李睿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守军
先生之女。李睿女士 2015 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集采中心总监,负责集
采中心全面管理工作,集采管理是瑞普生物因应企业发展、行业竞争、上下游挤
压而实施的重要战略变革,是瑞普生物总体战略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助
力各分子公司、营销中心、研究院、职能部门降本增效的有效措施,通过集团采
购业务一体化管理,实现采购标准化、专业化、流程化,充分发挥瑞普供应链龙
头作用,在保供应、降成本、优质量方面持续提升瑞普产品竞争力。因此,本激
励计划将李睿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9-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 10 -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413.740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813.27 万股的 0.8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徐雷    董事、副总经理         13              3.14%      0.03%
 刘爱玲   董事、副总经理         13              3.14%      0.03%
 朱秀同     副总经理          13              3.14%      0.03%
 李改变     财务负责人         2.5             0.60%      0.01%
 李睿        董事           2              0.48%      0.00%
 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核
   心技术人员(208 人)
    合计(213 人)    413.7401 100.00% 0.88%
  注:1、激励对象中李睿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守军先生之女。除此之外,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 11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 12 -
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 13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7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9.7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7.4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9.75 元。
                    - 14 -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15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3%。
  注:上述“2021 年净利润”指标以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
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 16 -
(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 R=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完成值/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值),对应的公司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 R        R≥100%           80%≤R<100%     R<8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                     80%         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
分为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得分         85≤A                 75≤A<85        A<75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1                     0.8           0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
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未达到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
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未达到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 17 -
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
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18 -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 19 -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 20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
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
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2 年 5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2-2025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
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 21 -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 22 -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
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 23 -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
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
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 24 -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 25 -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 26 -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 27 -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 28 -
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
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可解除限售条件;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
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29 -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 30 -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 31 -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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