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代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截至
月 30 日,除为控股子公司代开保函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相关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事
项。
独立董事: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