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2023-065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
《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 3
《持续监管办法》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
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