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0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
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股票”)
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本
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拟向80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254.5万份限制性股票,预留46万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披露的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2-076)、《2022年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2-078)。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
司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
号:2022-098)。
事宜。详见公司于 2022年11月11日披露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二、调整事由及方法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5月11日公告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08,748,1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他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0股,需要纳税),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分红前
本公司总股本为108,748,114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63,122,171股。上述权益分派
已于2023年5月22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股票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股票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7.1-0.3)÷(1+0.5)=4.53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为: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数量=254.5×(1+0.5)=381.75
万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数量=46×(1+0.5)=69万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7.1元/股调整为4.53元/股,
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由254.5万股调整为381.75万股,预留授予股票数量由46万股调
整为69万股。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不为负,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律师事务所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
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价格和
数量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本
次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公告的法律意见书》。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