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效防范和控
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且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的原则,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对拥有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委托理财投资方式主要购买短期低风险(风险等级R1)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仅限于银行短期低风险
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类产品、二级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投资(含国债、国债逆回购、企业债等)、
公募基金公司公开发行的货币理财型基金等风险等级为(R1)的短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
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委托理财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投资在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的情况下,必须遵循“规
范运作、防范风险、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具体包括:
(一)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权限
进行投资操作。
(二) 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投资决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拟做理财产品
方案和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时,会同证券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
分析和评估,确定审批流程后,报董事长审批;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申请,由公司
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再由公司财务部履行上述审批流程。
(三)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通过批准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具体实施。
(四)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
司资金安全监督工作。
(五)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
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六) 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且委托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进出,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若涉及临时公
告的,须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付款。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委托理财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协议进行登记,登记委托理财日期、期限、
收益等重要信息;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收益及风险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委托理财投资进行全面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部核实的基
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委托理财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的委托理财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预计年化收益率(如有)、预计收益金额、产品期限、收益类型、结构化安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文件规定不一致情形,参照本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