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办理应收账款无追
索权保理业务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上半年度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及责任追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日,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
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特药
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均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当
前的实施进度,将英特药谷运营中心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3 年 11 月延期至 2024 年
考虑,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将英特药谷运营中心项目计划完成时间调整至 2024 年 12 月。
四、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黄英、陈昊、余军、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