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
析,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照
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事项考虑了行业发展
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现状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
次预案的实施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
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六、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关于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
理,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之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金、饶洁、钟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