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信披指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
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
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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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
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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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
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并在其网站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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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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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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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
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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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九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
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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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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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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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三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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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
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还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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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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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但若《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要求的,则应当优先适用后者:
(一)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相关人员审定;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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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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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质询或查询函等
任何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
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涉及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的质询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在与涉及
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
行回复。
第六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证券部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八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六十九条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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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
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
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
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
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各部门或下属
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如认为报送
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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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二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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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七条公司证券部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股东咨询。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
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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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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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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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