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所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议的
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或
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二、关于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 《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 2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归属条件,归属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为预留部分满足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
三、关于作废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时
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未达到完全归属的归属比例,公司本次对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薛锦达 祝 伟
赵春祥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