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
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
为:2023 年 1-6 月份,公司不存在任何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同意为购买相关房屋的按
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9,000 万元,担
保责任期间从银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购房者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
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持之日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万元。
司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金固阿凡达低碳车轮
(合肥)有限公司增加总金额不超过 39,000 万元人民币(含 39,000 万元)的担
保额度,担保期限 8 年。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南宁金固阿凡达汽车零部
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33,000 万元人民币(含 33,000 万元)的担保
额度,担保期限 8 年。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89,000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子公司对子公司不存在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形。
针对上述核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未
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志康 程 峰 季建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