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6 月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和公司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前述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