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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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
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
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因
惠州伊斯科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敞口授信 6000 万元、1 亿元,合计 1.6 亿元
(具体授信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均为一年,
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惠州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惠州戴泽特新材料有
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26.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
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期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追加担保方式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万邦达的 100%股权质押给吉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吉林江北支行”),为吉林万邦达向
吉林银行吉林江北支行申请的 20,000 万元贷款追加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为七年
(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主要为保证此次吉林万邦达贷款事项的顺利进行。
  上述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为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的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惠州伊斯科”)12%的股权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
行,向其申请 15,360 万元的并购贷款,贷款期限 7 年。同时由公司控股股东王
飘扬先生无偿为本次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审慎核查,本次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严格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
立性构成重大影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质押及贷款事项。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
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整体收益。公司本次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规则》、
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
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李琪、李潇潇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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