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
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并同意公司以 3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
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变更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申请开立保函、银行承兑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开立保函、银行承兑等业务的预计额度系充分考虑了其自身
的资金状况,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现有业务的稳
定、持续发展和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银行承兑等业务并提
供保证金质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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