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
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
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
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
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
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财务报表。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增进机构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名称变更;
(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券信用增进义务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
的担保责任;
(四)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
(五)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增进机构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
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
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增进机构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
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增进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
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
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
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增进机构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
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
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
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
金用途。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
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
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主要负责人。
本制度涉及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财务部门
负责人管理具体工作,财务部管理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
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的责任
(一)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报
告总经理及董事长,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报导并主动求证报导的真实情况;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涉及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须在重大
事项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期信息包括公司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
(二)拟披露的季度财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
法定代表人批准,年度审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经董事
长批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分管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授权财务部负责将批准的季度财务报告、中
期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
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临时信息指定期信息以外的应披露信息,发行文件、重大事项、信息
更正及变更等;
(二)临时信息披露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
司内部报批程序审核批准;
(三)分管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授权财务部将审定或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提
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按管理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如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按照程序报告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确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
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
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 文件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年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财务部负责建立档案,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需经财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与投资者等的关系沟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回答问题和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进行信息沟通的,除法律法规要求外,
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履
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
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等规定
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