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
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5 名已离职人
员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8.90 万份进行注销。
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除有关离职的激励对象不得行
权外,本次行权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05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根据平等协商确定,条件公允、合理,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四、关于公司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借款并进行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以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机构
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
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
机构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的事项。
五、关于李良彬将蒙金矿业 70%股权转让给赣锋锂业的补充承
诺函的独立意见
本次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良彬将蒙金矿业 70%股权转让公司,为公
司发展提供所需的锂资源,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公司提高
核心竞争力。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
事李良彬先生的承诺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黄斯颖 徐光华
徐一新 王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