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
了认真审阅,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及时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同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
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二、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
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产业
布局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影
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GANG WANG(王刚)、甘丽凝、宋正奇、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