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及判断,对本次董事会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我们认为:
(一)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
常生产经营过程产生。
(二)2023 年上半年,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执行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均依照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披露程序,无违规担保,没有违反相关
规定的事项发生,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1.88 亿元,均为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的互保,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损失的情况。同时,公司严控担保风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担保风控制度。
二、关于公司与国华投资、关联方泰达电力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旺先生、贾晋平先生、管学斌先
生、崔铭伟先生和韦茜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公司与国华投资、关联方泰达电力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进
一步发展主业、着力构建公司新能源产业布局和扩展全国及海外市场,并提升公
司整体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北方信托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旺先生、贾晋平先生、管学斌先
生、崔铭伟先生和韦茜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北方信托增资,有助于促进北方信托持续健康发展,
实现全体股东共享北方信托经营发展成果的目标,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杨鸿雁、李莉、葛顺奇